2025年9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诉俞某某的离婚纠纷案,并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俞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由于俞某某在泰国监狱服刑,他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了庭审。10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王某与俞某某离婚,并判令俞某某给付王某离婚损害赔偿50万元。

本案中,因被告在外国监狱服刑,如何向其送达应诉材料、询问其意见以及促成其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国内法院庭审,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性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该公民所在国家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三是向该中国公民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在本案中,实际可供选择的送达方式只有前两种。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优先选择了第二种方式,成功由我驻泰国大使馆向俞某某送达了应诉手续及证据材料。

关于如何向在境外服刑的中国公民录取询问笔录,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官员可以依条约或在无条约的情况下以符合接受国法律的方式取证。但中泰条约未对领事官员能否在探视期间对其本国公民进行询问并做笔录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请驻泰国大使馆就此探询泰国监狱主管部门态度。经协调,泰国监狱同意使馆在探视俞某某时就离婚案件所涉具体问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驻泰国大使馆多次赴监狱探视,及时将多份询问笔录转回国内。